本案中,贾某作为公司安全员,无视法律规定与规章制度,先是聘请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临时工从事具有风险的特种作业,然后在明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4名临时工实施危险作业,最终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法与最高检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因此,贾某的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从本案违法事实来看,一方面暴露了贾某法律意识淡漠,为达到节约成本等目的,无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法律规定,违规聘请无证临时工从事具有风险的特种作业,导致事故风险升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贾某生产安全意识薄弱,作为公司安全员,本应有保障安全的法定义务,有制止冒险作业的职责,在明知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情况下,仍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特种设备安全更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的大事。该案不仅暴露出作为生产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也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缺位。对此,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设备生产及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要加大对组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效威慑,全力筑牢安全屏障。
来源 |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