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炼化公司急需采购一批过氧化二叔丁基作为原材料,找到之前多次合作的某国营化工厂副经理皮某。该化工厂经理王某明知过氧化二叔丁基属于五类危险化学品,且化工厂未取得五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仍授意另一副经理李某联系采购、运输事宜。
李某找到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张某采购过氧化二叔丁基。经协商,由化工厂安排车辆自提10吨货物。李某联系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营运资质的罗某承运,罗某又将该运输业务转让给同样不具备营运资质的翟某。翟某公司的押运员刘某驾驶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罐车进行运输。提货当天,刘某拉着化工厂业务员吉某准时到达装货地点。
张某明明看到刘某开来的罐车营运范围为三类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条件,仍安排人员装载。罐车按计划开往某炼化公司,行经某路口时,罐车罐体突然发生爆炸,致使驾车途经此处的三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住院,造成附近车辆、货物损失价值近200万元。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