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本案中,张某作为A县统计局局长,对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侵害了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在基层一线的落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会计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要求一切会计、统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相关职权。但从一些地方实际来看,有的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纪法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胁迫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数据造假,甚至对依法履职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造成会计、统计数据失真,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要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好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他们依法履职、正常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对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现象进行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让胁迫造假行为没有市场,让清廉守正、担当实干之风不断弘扬。
来源 |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