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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一期:不按规定交纳党费问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8
 问:据报道,山西22家国企补交党费8000多万元,天津66家国企补欠交少交党费2.77亿元。今年以来,关于交纳党费的话题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请问,本该正常交纳的党费,何以出现了“欠账”现象?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向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章第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从批准成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就要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目的是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同时,它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就是强化党员的组织意识和党性观念。出现欠交、少交党费等违规行为,说明一些党员组织意识淡化、党性观念淡漠,也反映出一些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

问: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有哪些情形?交纳党费有哪些要求,怎样才算合乎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交纳党费看似小事,实则意义重大。它体现一名党员对党是否忠诚。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行为主要有三方面情形:

一是不自觉交纳。按规定,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积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不主动交纳、随意请人代交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不按时交纳。按规定,应当按月交纳党费,不能无故拖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数月甚至更长时间累计交纳,欠交、补交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不足额交纳。《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对交纳党费的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及以下、3000元以上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分别以0.5%、1%、1.5%、2%的比例交纳党费。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及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等交纳党费的标准,也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共产党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交纳,不得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基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在交纳党费时没有仔细核准数目,出现交纳额度不足的问题。

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对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广大党员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主动履行党员义务,承担起党员的责任。

问:可以采取从工资里直接扣除的方式交纳党费吗?

省纪委法规室:这是坚决不允许的。党员不得要求、党组织也不得同意采取以扣除工资的方式代替交纳党费。它违背了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没有体现应有的党员意识。

问:对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如何处置?

省纪委法规室:党章第九条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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